第一条为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丰城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五条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及时准确公开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予以澄清。
2.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决策、执行、服务、管理、结果等全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
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
第七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乡镇(街道)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丰城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丰城市政府网站(//www.gybag.com/)和“中国丰城”微信公众号是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专栏,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信息均在政府网站统一的专栏发布;政务新媒体信息在各自的新媒体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
2.通过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查阅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有利于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入员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一条登录政务新媒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信息及影响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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