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宜春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执法监督效能提升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度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一、监督重点和计划安排
(一)立足优化营商环境“提效工程”,加强规范监督
1.对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事前指导预防、事中审慎监管、事后巩固提升要求,指导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情况。重点监督制定实施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开展法治体检、探索合规整改与行政处罚衔接等情况。(季度监测,常态化收集典型案例和成效)
2.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情况,重点监督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规范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制定、优化和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等情况。(月度监测,常态化收集典型案例和成效)
3.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相关执法单位告知承诺制办件情况及质量、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信用承诺信息收集等情况。(季度监测,常态化收集典型案例和成效)
4.对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监督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推行非现场执法、“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监管新机制以及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情况。(季度监测,常态化收集典型案例和成效)
(二)立足行政执法质量“提档工程”,加强制度监督
5.对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抓规范、优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宜司字〔2024〕3号)情况,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逐利执法、执法粗暴、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梳理排查和推进整治情况。(专项监督)
6.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常态化培训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执行《关于印发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宜市法办字〔2024〕1号)情况,重点监督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证件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执法培训计划制定及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情况。(半年度监测)
7.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管理、常态化评查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类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情况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组织对重点领域开展两次案卷评查,并就案卷评查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强化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已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调整。(三季度前完成)
8.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对照《宜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施行通用指引的通知》要求,对各地、各执法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照《指标体系评估表》核查相关资料台账、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薄弱项全面改进完善。(二季度前完成)
(三)立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效能监督
9.对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监督人员配备、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等情况。(常态化监测)
10.对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宜春市行政检查监督评价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情况,落实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相关执法自建系统监管数据推送情况。(常态化监测)
1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即将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我市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我市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参考样式。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监管风险最大”的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等重点民生执法领域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和评价。(常态化监测)
12.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监督各地、各执法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情况。各地、各执法单位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常态化监测)
二、监督方式
根据《江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行政执法监督采取听取情况报告、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随队执法、案卷评查、执法人员抽考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宜春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细化目标,狠抓落实,大力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督促落实。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做好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自上而下建立起推动落实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通报等方式及时提醒指出、督促整改落实,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实效。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收到监督建议书或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执法监督机关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司法局要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监督检查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抓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行政
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和认同感,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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