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一、二、三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我市第一、二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于2月1日正式执行,第三批遴选结束,从4月1日开始执行,现就药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供应保障要求
1、 按照“一品一规一配送”原则,带量采购品种由生产企业确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应按照省平台要求,及时进行相应配送企业的变更和维护。
2、 生产企业确立的配送企业,应积极备货,确保供应。为保障药品临床供应,第三批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根据货源情况,向带量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临时更换配送企业。临时更换配送企业组织配送的带量采购药品,视为同意按带量采购协议结算,结算责任由临时配送企业承担。
过渡期结束后,生产企业确立的配送企业仍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将取消带量采购资格。
3、 部分配送企业反映,带量采购目录药品积压部分库存,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自行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在调整目录及配送商过程中:
3.1、有同通用名更换的,新进品种厂家及时与医疗机
构协商如何更换;
3.2、有同品种供货渠道更换的,新配送商及时与医疗机构协商库存如何处理;
自通知之日起,一经发现不按事先确立或临时备案的配送企业组织配送,扰乱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秩序,情节严重将取消相应药品带量采购资格。
4、 配送企业开具销售发票时,应将带量采购品种与非带量采购品种分别开票,按要求明确备注信息,便于开展带量采购货款结算工作。配送企业未按要求开具发票造成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回款,责任由配送企业承担。同意低开的按底价开具发票,不同意低开的按票折或红冲方式处理。
二、 医疗机构采购要求
1、 带量采购药品按省平台要求开展采购工作,采购下单方式和流程,与非带量采购药品一致,保持不变。
2、 4月1日起,对第一、二批相关带量采购药品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已发生的带量采购品种,医疗机构要求配送企业开具红冲发票冲减采购成本。
3、 对第三批相关库存药品,供应商如与生产企业确立或临时备案的配送企业不一致,应与原供应商协商及时清理库存,按带量采购要求,重新向生产企业确立的配送企业采购。
4、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第一、二、三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确保带量采购品种采购量不低于历史同期采购量的70%。
三、 监管要求
卫健委药政科组织人员进行用药情况网上监管,做到实时监测,逐月通报。
对有问题的单位及时通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将组织约谈,对情节严重的单位科室和个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丰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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