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2023〕46号
申请人:傅*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丰城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蔡江波,该局局长。
申请人傅*建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丰城交罚【2023】0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行为。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申请,于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被拟终止该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傅*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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