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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府复〔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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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2023〕45

    申请人:丰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住所:江西省丰城市****号,法定代表人:张*惠。

被申请人: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014728****,住所地:丰城市龙光中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蔡凯,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丰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自然资源局调整丰城市筱塘乡城镇开发边界的行为,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调整行为。本机关于8月10日收到该申请,于8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拟终止该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丰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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