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2023〕48号
申请人:谭*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
被申请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谭*平不服被申请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的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36098129003590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行为。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申请,于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被申请人已告知其已撤销上述行政处罚,拟终止该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谭*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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