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食品药品安全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现将宜春市局2024年3月组织开展的“2024年江西宜春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等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泉港镇云峰购物广场销售的山药

(一)食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4-03-10;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泉港镇云峰购物广场,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山药25斤,12.72斤被抽检,8.55斤被售出,剩余3.73斤报废处理。售出的山药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5元,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10号)。

二、丰城市泉港镇鹏盛百货销售的螺丝椒和香蕉

(一)食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03-1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03-12;不合格项目:腈苯唑、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泉港镇鹏盛百货,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螺丝椒20斤,12.25斤被抽检,其余被售出,采购该批次香蕉34斤,8.59斤被抽检,其余被售出。售出的螺丝椒和香蕉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7号)。

三、江西熊代表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生花生米、四季豆和姜

(一)食品名称:生花生米;购进日期:2024-03-09;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₁。食品名称:四季豆;购进日期:2024-03-14;不合格项目:氧乐果。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03-14;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熊代表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生花生米28.8斤,该批次四季豆14斤,该批次姜27斤,除去抽检,该三批次食品未被售出,已被实施扣押措施。

当事人销售生物毒素、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花生米、四季豆和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6.17元,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11号)。

四、丰城市杜市中学采购的腐竹

(一)食品名称:腐竹;生产日期:2024-01-25;不合格项目:蛋白质。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杜市中学,经核查,该校食堂采购该批次腐竹8.3斤,4斤被抽检,其余4.3斤已被食用。

当事人采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7元,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12号)。

五、丰城市曲江初级中学食堂采购的油豆腐

(一)食品名称:油豆腐;购进日期:2024-03-14;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曲江初级中学食堂,经核查,该食堂采购该批次油豆腐20斤,3.2斤被抽检,其余16.8斤已被食用。

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15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