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罚标准为: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③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④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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