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 2023〕17号
当事人: 丰城市文禾文具百货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362202********76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曾一云
住所(住址等): 河洲街道府前路福泽沁园18栋21号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9月8日9时30分,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饶凯(14080321004)、李禹(14080321015)检查发现,7本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核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或者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高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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