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春节刚过,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荣塘镇湖北村存在非法囤积液化气瓶的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刻响应,燃气办会同直属中队执法人员当即前往实地核查。
经查,在湖北村熊某某家中,分别在门口村道、庭院及地下室等处发现堆积大量液化气瓶,统计共有229个,其中充气气瓶12个、报废气瓶39个、待检气瓶178个。据了解,此处囤积的液化气瓶为液化气配送员曾某所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现场全程摄像取证,并通知配送员曾某到场,责令其清理现场,将所有液化气瓶送至液化气站封存,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对曾某在不安全场所非法囤积液化气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同时我局将举一反三,加大配送员安全培训,提示各乡镇(街办)履行属地职责,对全市非法囤积行为进行严厉执法打击。
在此特别提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违反该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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