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城市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健全我市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政策事前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政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重大政策事后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办法,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出现的情况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建议的活动。
本市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应根据中央、省和宜春市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原则。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合理进行评估评价。既重视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既维护眼前利益,又符合长远利益。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政策严格按程序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并对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条 实施主体。重大政策事前评估由政策制定单位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大政策,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工作由政策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大政策,由政策起草或执行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评估与评价依据。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 事前评估范围。制定以下重大政策应当进行事前评估:
(一)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
(二)涉及较大国有资产调整或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政策;
(三)涉及到诸多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四)党委、政府认为应当进行事前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前评估内容。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应当就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重点评估。具体评估以下风险:
1.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2.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3.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4.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5.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八条 事后评价范围。重大政策施行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进行事后评价:
(一)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三)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六)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事后评价内容。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政策实施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级其他政策规定是否一致,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三)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四)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第十条 工作程序。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评估机关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二)制订方案。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应当制定评估或评价方案,明确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步骤与方法、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可以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新闻网络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作出书面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结论运用。根据事前评估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出制定出台重大政策、调整完善后制定出台重大政策、不纳入或暂缓制定出台重大政策的决定。
根据事后评价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完善配套制度的决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政策制定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由政策制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