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城市龙津洲街道龙津湖社区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龙津洲街道龙津湖社区土地征收
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津洲街道龙津湖社区所辖上渣坑、中渣坑、南岸山三个自然村。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丰城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丰城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
丰城市龙津洲街道办事处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俗称“村盘子”),村小组集体进行实物补偿,对本细则规定可计算为安置人口的,每个人口补偿10㎡商业用房(其中5㎡用于该人口个人补偿安置,另5㎡用于村小组发展集体经济)。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俗称“村盘子”)以外土地,按照(丰府字〔2020〕16号)文件标准执行。附作物补偿标准:参照丰府办发〔2021〕46号执行。
(二)房屋征收
1.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主房、偏房、简易棚等重置价参照丰府办发〔2021〕30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地面附着物、附属设施参照丰府办发〔2021〕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2.可计算安置人口的住房按人均建筑面积55㎡补偿。
本次征收补偿采用实物安置模式,土地必须全部征收,不再另行安排发展用地。
四、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点:拟安置在龙津洲街道龙津湖社区中渣坑西侧。
(二)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分为:82.5m²户型、110m²户型、125m²户型、137.5m²户型(具体户型及面积详见安置设计平面图)。
(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户型时,按未分户之前的家庭成员认定人口安置总面积“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进行户型选择,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按市政府制定的阶梯价格购买。人均超出 10㎡(≤10㎡)部分的,按均价2800元/㎡购买;人均超出10㎡以上部分的,按市场均价4800元/㎡购买。
(四)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采用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进行。
(五)安置房产权及办证。
1.安置房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
2.在安置标准面积内的住宅及商业用房办证需缴纳的契税先征后返,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据实征收,不予返还。
3.安置住房及商业用房房屋维修资金等由安置户承担。
(六)未认定到人口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优惠价购买面积参照丰府办发〔2018〕105号文件执行,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每个宅基地享受面积最高不能超过350㎡。
五、被征收户的人口认定标准
(一)可计算安置人口情形
1.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
2.未婚未育的独生子女(生于2016年1月1日前且符合《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赣卫指导字〔2014〕2号)文件中“独生子女”定义的)可凭市计生部门有效证明增加1个人口计算;
3.属二女纯女户且未找上门女婿,增加1个人口计算,已招上门女婿的,不另行增加人口计算;
4.已登记结婚且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增加1个人口计算;
5.未登记结婚但生育子女的,可计算人口数,按父母二人加生育子女计算安置人口;
6.人口计算有效时间内怀孕待育的(需提供市级三甲以上含三甲怀孕证明),增加1个人口计算;
7.不是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的未婚男青年,增加1个人口计算;
8.原为本地农村户口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现役军人服役12年以下(不含12年)的士官(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大学本科毕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后两年内未固定职业的以及在监狱服刑和社区矫正人员。
(二)不可计算安置人口情形
1.现役军官和服役12年以上的士官(士兵)不计算安置人口;
2.国家公职人员不论户口迁出与否一律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3.挂靠户口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4.出嫁或离异女儿不论户口迁出己否,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三)人口认定由街办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认定,认定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四)人口计算时间以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时间为准。
六、房屋建筑及阁楼面积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顶层阁楼(人字瓦屋面、木楼板结构等),其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2.2米以下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但最高不得超过重置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且不计入任何奖励基数。
七、其他补偿及奖励
(一)装修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主房或偏房的装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
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主房3000元/户一次性补偿;逾期签约搬迁交房的按主房1000元/户一次性补偿。
(三)临时过渡费
被征收户依据认定人口数,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交房的,临时过渡期暂定为3年,过渡费按3500元/人/年一次性发放到位;逾期签约搬迁交房的,按2000元/人/年标准,依据实际过渡时间(从实际搬迁之日起至统一交房之日止)一次性发放。
(四)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户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按各相关部门现行初装费给予补偿,水2400元∕户、单相电600元∕户、三相电2000元∕户、燃气2800元∕户、有线电视650元∕户、电话(宽带)158元∕户(以上六项补偿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开户凭证或发票)。
2.实物安置的住宅,按房屋原有水电等情况在安置房内给予还原,如需增设户头,新装户头的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
3.被征收户的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均按一次拆装的工时费给予安装补偿,壁挂式空调300元∕台、柜式空调500元∕台、电(燃气)热水器100元∕台、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600元∕台。
(五)签约及搬迁交房奖励
1.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重置价的25%给予奖励。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搬迁交房奖励。自发布公告之日起:
(1)30天内(含第30天)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重置价的20%给予奖励;
(2)第31天至50天(含第50天)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重置价的10%给予奖励;
(3)第51天及以后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八、祖籍在本村非本村户籍居民的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祖籍在本村非本村户籍居民,且未通过人口认定的,在本村小组集体土地上属合法建筑的房屋被征收,对其实际属有房屋面积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并享有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同等标准签约奖和搬迁交房奖,但不享受人口实物安置。
九、违章建筑处理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如积极配合工作,在公告发布30天内主动签约搬迁的,可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高于重置价与签约、搬迁交房奖之和;公告发布30天内未签约搬迁的,依法处理。
十、失地农民保障及相关问题
依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相关问题,依据丰府发2020〕10号文件执行。
十一、费用支付
搬迁交房后,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十二、法律责任
(一)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买卖土地、房屋,依法打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罚或追责。
(四)在启动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同时,完善相应司法征收程序。
十三、本细则由丰城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区管理委员会、龙津洲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